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丁璐)“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”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。外賣餐食里竟吃出蟑螂,遇到食品異物該自認倒霉?消費者還能索要賠償嗎?請看本期案例。
基 本 案 情
羅某通過淘寶閃購平臺,在衡陽市某冒菜店下單了一份“豪華泡面+超多素菜套餐”冒菜,食用時意外發(fā)現(xiàn)食品內(nèi)竟有一只蟑螂。羅某當即拍下照片固定證據(jù),并多次與商家溝通協(xié)商,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。隨后,羅某向全國12315平臺及衡陽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等部門投訴,網(wǎng)購平臺雖退還了訂單金額,但商家仍拒絕支付任何賠償金。無奈之下,羅某將該冒菜店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商家支付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,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。
庭審中,被告冒菜店辯不同意支付1000元賠償金,僅愿意按照商品價格的十倍向羅某進行賠償。
法 院 審 理
雁峰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原告提交的訂單截圖、實物照片、溝通記錄及投訴記錄等證據(jù),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(jù)鏈,足以證實涉案食品中存在蟑螂這一事實,具有高度蓋然性。本案中,被告作為食品經(jīng)營者,負有保障所提供外賣食品安全、衛(wèi)生的法定義務,其提供的食物中混有蟑螂,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。因此,原告羅某主張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,于法有據(jù)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冒菜店向原告羅某支付賠償金1000元。
法 官 說 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(guī)定的“千元賠償”制度,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加大懲罰力度,倒逼食品經(jīng)營者切實履行主體責任,從源頭防范食品安全隱患。本案中,涉案食品雖售價不高,但只要存在混有異物等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情形,消費者就有權主張1000元懲罰性賠償,這并非“過度維權”,而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正當權利。
在此,法官提醒廣大食品經(jīng)營者:食品安全無小事,切勿心存僥幸心理,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規(guī)范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行為,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。同時,也呼吁廣大消費者,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,要注意妥善留存訂單、實物照片、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(jù),積極通過正當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共同營造安全、放心、有序的消費環(huán)境。
責編:陳梓浪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